作者:亿达投资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人数:1416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有关部署,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绝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不配合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六、从事疫情防治的公务人员或受委托从事防治的人员,拒不履行职责或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防疫职责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
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拒不执行政府歇业、休市等防控禁令、规定,擅自开工营业或容留人员聚集活动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中共广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广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